专家建议,应从保护权益、鼓励传播角度推进合作共赢(副题)
检察日报见习记者 张雪莹 通讯员 王心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专家观点
◆直播间内演唱或播放未经版权人同意的音乐作品,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广播权。
◆如果短视频中涉及专辑歌曲或MV内容等,还可能会损害唱片公司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直播或发布短视频是一种形式而非目的,开放打赏功能与否、能否直接从直播行为中获利,都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和是否侵权的根本标准。
◆在直播间或短视频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在未获得有关许可的情形下很容易侵权。
◆直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看其对平台主播的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
直播平台上,主播在直播间里一展歌喉、演唱热门歌曲,或者在背景音乐里与粉丝互动“带货”;视频平台上,“草根艺术家”演绎自己改编的音乐作品并拍成短视频,还有制作者混剪音乐,将多个MV片段凑成了“踩点视频”……
近年来,直播和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形式多样。在人人都是创作者的时代,原创歌曲和音乐却不能“想唱就唱”。著作权保护的“警戒线”在哪里?哪些行为容易侵犯音乐版权?一旦侵犯,谁该为此买单?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
主播唱个歌会侵权吗
直播间里主播演唱、播放未经版权人许可的音乐作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今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海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映客互娱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表明,此类行为由于不属于“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的范畴,侵犯的并非表演权,而是涉案歌曲版权人的广播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属于后者,如在商场、酒吧等场所公开播放一些专辑歌曲;相应地也有‘活表演’一说,即表演者通过自身的动作、声音等公开再现作品。”
“网络直播场景下,主播与网络用户同时处于同一虚拟的‘房间’,几乎完全符合人们说的‘现场感’。但实质上网络另一端的用户接收到的是图像声音‘信号’,用户并不在传播现场,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表演行为。”李扬分析说,之所以认定为侵犯广播权,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广播权主要控制的是对作品的初始传播行为、转播行为、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相关行为。具体而言,直播间内演唱或播放未经版权人同意的音乐作品,侵犯的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广播权中的初始传播权利。
除了直播,短视频作品同样涉及音乐版权。那么,如果在短视频作品中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音乐作品,也会侵犯其广播权吗?
“短视频与直播不同,其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短视频中涉及专辑歌曲或MV内容等,还可能会损害唱片公司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珠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区分,李扬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受众是主动还是被动获取作品。“版权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自己的音乐作品上传至网络空间,网络用户是主动方,可以自己选择时间地点来获得作品。直播则不同,网络用户只能在版权人选定的时间段内接收直播信号,比如‘直播表演’,此时版权人行使的是广播权,用户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李扬说。
不开打赏就不侵权吗
网络直播、短视频从诞生之初就与音乐密不可分。不少主播及制作者认为,在直播和短视频制作中演唱或播放音乐属于“自娱自乐”“记录生活”“展示才艺”,本身没有侵权故意,而且有的主播并未开启打赏功能,不存在牟利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也会侵权吗?
“网友热衷于使用热门歌曲制作短视频等展示自我、记录生活,对于文化传承与传播、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是好事,但好事不等于合法合规。”李扬表示。
记者查阅著作权法发现,该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的十三类情形,包括使用者基于个人学习、教学研究、报道介绍等目的,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适度使用权利人的作品。
“然而大多数直播或者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行为,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直播或发布短视频是一种形式而非目的,开放打赏功能与否、能否直接从直播行为中获利,都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和是否侵权的根本标准。即便没有开放打赏功能,流量往往也能‘变现’,包括可以提升商业价值、吸引带货或赞助、获取平台粉丝激励金等,最终仍可获得商业利益。因此在直播间或短视频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在未获得有关许可的情形下很容易侵权。”
主播和平台谁该担责
直播间发生音乐侵权行为,著作权人该向谁追究责任?
记者尝试在多个知名直播平台申请注册,发现在用户注册过程中,平台会要求申请人签署一份诸如《创作公约》《直播主播入驻协议》之类的“保证书”,一方面明确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属性,另一方面要求主播知悉侵权风险,要求主播承诺使用平台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包含自行上传、使用的内容)均为主播本人原创或已获得第三方权利人充分、合法、有效的授权。
对此,钱珠琳表示,网络直播的主体一般包括直播主播、直播平台运营者两方。直播平台运营者往往不会在主播直播过程中直接参与策划或干预主播的内容选取。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涉及侵权,主播就是该音乐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那么,直播平台运营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李扬指出,直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看其对平台主播的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如果明知或应知,则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不明知或应知,则需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平台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如及时下架视频、断开链接等),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如果采取了必要措施,则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吕沛对这一观点表示认可,并补充说:“若平台在和主播、用户的协议中规定所有直播或短视频内容由平台享有著作权,那么一旦内容涉及侵权,平台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想唱就唱”必须获得授权
《2023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截至2022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12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两者的市场规模合计达4177.9亿元。在如此庞大的流量市场中,专业主播和普通创作者们如何避免“唱首歌都侵权”的情况发生?如何安全、合法地进行音乐上的视听创作或表演?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发现,为尽可能适应网络平台商业模式、减少讼争,现在许多平台都与版权方或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搭建“曲库”,包括孵化“原创歌手”、创新“音乐版权结算标准”,以确保平台用户可以直接、合法地使用相关音乐。
吕沛表示,“只要从版权方获得授权的范围足以覆盖短视频创作者的使用场景,就是合法安全的,这是平台方有益的探索,值得鼓励和推广。”钱珠琳表示认可:“直播平台应进一步提升版权合规方面的治理水平,在平台的正面作为下,会有更多著作权人与平台达成合作共识,积极落实版权登记、使用许可。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还能为有关音乐作品提供更多曝光机会,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在今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办的“视听作品词曲作者著作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上,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要“避免让广大音乐原创作者沦为创作‘苦力’,实现创作繁荣和文化繁荣”。
受访专家均表示,这与著作权法所明确的保护权益、鼓励传播两个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在加大监管力度与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层面上,李扬表示,新平台打开了文化传播新方式,严堵不如疏引。有关机构不仅要监管,更要想办法采取公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积极宣传著作权法相关内容,让更多公众了解到侵权与合法使用的边界在哪里,指明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保护好创作者的智慧和创作原动力。
“只有在尊重原创的基础上‘走出去’,才能激励创新、激活表达,为文化传承与发展培育沃土。”李扬最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