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旺通信”或
“公司”) 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
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
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
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依据《深圳市三旺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理财须报经三旺通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金融机构进
行理财。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三)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
范围内进行。资金在委托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
得超过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四)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
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五)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
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理
财产品。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
受能力相匹配。
(七)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
子合同。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审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
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并由以下决策机构审批:
(一)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由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
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委托理财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
根据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财务
部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签署书面或电子协议及产
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等。
(二)根据委托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委托理财业务:
使决策审批行为后组织财务部门办理;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
理财业务,由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后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或R3级)的委托理财产品实施购买行为前,财务管理部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且由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
(三)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跟进委托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
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购买前论证。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进行可行性分析;除最低风险等级委托理财产品和银行结构性存款(存在风险等级
评定且风险等级被评定为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以上的银行结构性存款除外)
外,对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
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三)负责提出委托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银行发行的被银
行评定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或中等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以
及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方案中应包括:投资目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具体运作委托
理财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协
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
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
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登记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交易对方营业
执照(商业银行除外)、金融许可证(商业银行除外)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
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
统计,定期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同时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
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专人至少每月与交易对方相关人员联络一次, 以了解公
司所有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对公司所有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
负责人、内审部、证券事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报董事长、董事会。
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证
券事务部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委托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资金使
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投资项
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控
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告月度委托理
财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
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
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
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委托理
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调入调
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
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
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业务报告机制。公司财务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
内,提交财务负责人和内审部报告本月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
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委托理财业务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
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提交财务负责人
进行风险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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